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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扶持】关于开展人社部门创业扶持政策申报的通知

作者: 张家港市电子商务产业园     发布时间:2023-08-25 11:04:19    浏览次数: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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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企业: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为大力支持创业企业的日常经营与发展,现参照苏州人社部门要求出台专门针对企业的相关创业扶持政策,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进行申报并领取现金补贴,此政策可全年申报受理,相关政策明细见下文。


  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办理对象: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需在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在户籍地社区(村)进行过失业登记)、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在本市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外地户籍创业人员。

  办理条件:

  1. 在本市创业并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执照发生实体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不符合补贴条件;

  2. 自办实体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

  3. 申请人在自办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 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一致。

  补贴标准和期限:

  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照当年企业参保缴费基数,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按实补贴。上述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年企业、个体工商户各项险种参保缴费基数下限计算单位缴纳部分之和的120%。

  同一创业实体负责人(以实体登记注册记载的法定代表人为准)名下所有创业实体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36个月)。

  所需材料:

  1.《苏州市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 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

  3. 经营场地实景图片;

  4. 补贴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户口簿;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提供学位证书,如是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外地户籍提供居住证或户口簿。

  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申报资料原件至自办实体注册地所在镇(区)为民服务中心办理申报手续。镇(区)对材料进行初审,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复审,次月对审核通过的补贴名单进行公示后,按月将补贴资金划转至创业实体账户。


  一次性创业补贴

  办理对象: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校大学生、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在本市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外地户籍创业人员。

  办理条件:

  1. 申请人需为首次成功创业人员;

  2. 在本市创业并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登记;

  3. 自办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纳税;

  4. 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申请人及带动就业人员均在该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5. 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一致。

  补贴标准和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在稳定经营满1年后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所需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 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

  3. 连续1年的纳税申报记录或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经营资金流水;

  4. 经营场地实景图片;

  5.补贴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户口簿;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提供学位证书;在校大学生提供前1年大学生医保参保证明;外地户籍提供居住证或户口簿。

  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稳定经营满1年后(须在开业3年内提出补贴申请,以执照注册登记时间为准)携带申报材料原件至自办实体注册地所在镇(区)为民服务中心办理申报手续。镇(区)对材料进行初审,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复审。对审核通过的补贴名单进行公示后,将补贴资金划转至创业实体账户。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办理对象: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校大学生、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在本市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外地户籍创业人员。

  办理条件:

  1. 申请人需为首次成功创业人员;

  2. 在本市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登记;

  3. 自办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纳税;

  4. 开业3年内吸纳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5. 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一致。

  补贴标准和期限:

  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3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实体对带动就业的同一人只享受一次政策。吸纳就业人员已享受社保补贴或者其他就业补贴的不得同时享受。

  所需材料: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2. 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

  3.纳税申报记录或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经营资金流水;

  4. 经营场地实景图片;

  5.吸纳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须提供吸纳人员的户口簿和相应的高校毕业证书,以及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6.补贴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户口簿;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提供学位证书;在校大学生提供前1年大学生医保参保证明;外地户籍提供居住证或户口簿。

  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开业3年内提出补贴申请,以执照注册登记时间为准)携申报材料原件至创业实体注册地所在镇(区)为民服务中心办理手续。镇(区)对材料进行初审,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复审。对审核通过的补贴名单进行公示后,将补贴资金划转至创业实体账户。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办理对象:

  初次创业租用本市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在本市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外地户籍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的经营主体,可享受租金补贴,已从其他渠道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各类创业主体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办理条件:

  1. 申请人需为初次创业人员;

  2. 初创主体符合本市产业转型发展方向,合法合规经营;

  3. 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与租用场地地址一致;

  4.实体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与租房主体一致(有转租现象、租房合同甲乙双方在同一户口簿上或为夫妻双方的不得申请);

  5.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在自办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缴费期限满1年,并依法纳税;

  6.申请享受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政策的,须报镇(区)核实并接受跟踪管理。

  补贴标准和期限:

  按照“先缴后补”原则,根据经营场所年租金按年度据实给予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同一场地容纳多个创业主体的,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元,创业主体之间按租金支付比例进行分配。

  所需材料:

  1.《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

  3.经营场地租赁合同;

  4.租金发票(税务发票)及银行付款凭据;

  5.经营场地实景图片;

  6.纳税申报记录或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经营资金流水;

  7.补贴申请人身份证及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户口簿;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提供学位证书;外地户籍提供居住证或户口簿。

  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经营租赁每满1年后携申报材料原件至自办实体注册地所在镇(区)为民服务中心提出上年度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镇(区)对材料进行初审,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复审。对审核通过的补贴名单进行公示后,将补贴资金划转至创业实体账户。


  创业基地运营补贴

  办理对象:

  (一)自有住房创业者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在本市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外地户籍创业人员;

  (二)创业孵化基地

  对经认定的张家港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实际支付的水、电、宽带接入以及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支出,给予创业基地运营补贴。公共事业单位作为基地主体的,不得重复申请基地运营补贴。

  办理条件:

  (一)自有住房创业者

  1.申请人需为初次创业人员;

  2.自办实体符合本市产业转型发展方向,合法合规经营;

  3.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与房屋所有权证地址一致;

  4.实体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与房屋产权所有人一致;

  5.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在自办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缴费期限满1年,并依法纳税。

  (二)创业孵化基地

  1.苏州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年度绩效考核达到A、B、C级;

  2.申报补贴金额须扣除向创业者(入驻实体)收取的水、电、宽带接入等费用。

  补贴标准及期限:

  (一)自有住房创业者

  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据实给予水、电、宽带等创业基本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每月不超过2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创业孵化基地

  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补贴金额根据基地年度水、电、宽带等费用支出,结合苏州市级基地绩效考核结果,对A、B、C级基地分别按照最高不超过10万元、8万元、5万元给予补贴。

  所需材料:

  (一)自有住房创业者

  1.《创业基地运营补贴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

  3.自有房屋产权证明;

  4.水、电、宽带等缴费发票(发票总金额须超过年度补贴总额);

  5.纳税申报记录或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经营资金流水;

  6.经营场地实景图片;

  7.补贴申请人身份证及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户口簿;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提供学位证书;外地户籍提供居住证或户口簿。

  (二)创业孵化基地

  1.《创业基地运营补贴申请表》;

  2.水、电、宽带等缴费发票和软件、开发工具支出合同及发票(发票抬头需与补贴申报单位一致)及向创业者收取水、电、宽带费用的凭证,基地出于公共服务管理需要进行软件开发申请运营补贴的,需附具体合同和发票,明确软件使用范围和功能;

  3.基地公示(在基地所在场所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注明向创业者收取费用情况);

  4.基地支出的相关费用需形成补贴清单,与发票金额一一对应。

  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经营每满1年后携申报材料原件至自办实体注册地所在镇(区)为民服务中心提出上年度创业基本运营补贴申请。镇(区)对材料进行初审,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复审。对审核通过的补贴名单进行公示后,将补贴资金划转至创业实体账户。


  创业企业注销补贴

  办理对象:

  在我市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

  办理条件:

  在我市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其本人名下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且同时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

  补贴标准:

  一次性给予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本人名下企业存续期间纳税总额的50%,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补贴金额以经办部门审定数据为准。补贴应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需材料:

  注销核准通知书和注销前企业注册登记查询证明,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企业注销登记之日起2年内,每年1-5月、7-11月,向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申报享受补贴。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汇总申请人信息通报给相关单位,各单位根据各自业务职能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预审,再由市人社、行政审批、税务部门制定专人参加联合审核,联审结束后,由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提交支付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数额及时下拨补贴资金。



 详细咨询

  联系电话:18862608202(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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